发布时间:2025-11-17 09:19 信息来源:会同县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林林罚决字〔2025〕第029-1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7JWC××××,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行为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明,男,汉族,出生于1989年×月×日,户籍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长安乡上头闸村×社×号,身份证号码6222011989××××××××。
违法行为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人:赵某坡,男,汉族,出生于1987年×月×日,现年38岁,大学文化,联系电话1774966××××,身份证号码4304241987××××××××,现住址湖南省衡东县石滩乡莲花村×组。
2025年7月5日,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林地管理办提交了《关于会同县广坪风电场土建项目林地使用情况的核查申请报告》,该公司承包的“会同广坪风电项目道路及平台工程”疑似在施工过程中超出审批范围使用林地,请求林地管理办对项目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核查,如出现违法使用林地行为愿意接受处理,配合整改。
接报告后,我局林地办对“广坪风电场项目”进行实地核实及航拍,结合已审批的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范围,发现该项目存在少部分“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东批西占”等违法情形,经初步测算,疑似违法占用林地面积0.4808公顷(7.212亩)。核实确存在违法使用林地情况后,林地管理办于2025年8月1日将该情况上报局领导,安排综合执法股进行调查,要求依法依规及时查处,我局综合执法股于2025年8月8日开始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12月25日,该项目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批复文件名《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会同县广坪风电场和宜章县赤石风电场项目的批复》(湘发改许﹝2023﹞142号),为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同意建设会同县广坪风电场项目(项目代码2310-430000-04-05-385811),项目单位为会同某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2024年7月11日,项目单位会同某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三一某某新能源设计有限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负责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全流程工作,会同某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三一某某新能源设计有限公司均为三一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会同某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湘林地许准﹝2024﹞773号),同意会同县广坪风电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11.5538公顷;于2024年4月30日取得《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湘林地许准﹝2024﹞4号),同意会同县广坪风电场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怀化市会同县林地32.2085公顷;于2024年10月10日取得《关于同意会同县广坪风电场项目(临时用地补征)使用林地的批复》(会林地许﹝2024﹞83号),同意会同县广坪风电场项目(临时用地补征)使用林地4.8604公顷。
2024年1月12日,湖南三一某某新能源设计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三一新能源会同县广坪风电场土建施工合同》,分包道路平台工程、水保工程、风机基础工程。2025年3月5日,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专业分包的道路、平台工程土建工程分包给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约定由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风电场道路、风机平台的土建施工,且进行了技术交底,在分包合同的第7条第5项、第6项、第7项明确要求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技术交代、施工合同严格施工,在设计图纸之外施工产生的赔偿和法律问题由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
最终,该风电场项目的道路、平台等土建施工由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量较大,细节方面把控不足,以及地质条件和施工安全等因素,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土建施工中对部分道路及平台擅自进行了变更,没有向上级公司汇报,在施工完成后的验收阶段发现部分线路没有按照设计路线进行。发现问题后,湖南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主动向我局就该情况进行报告,请求进行核查,并在部分林地上主动进行造林恢复植被。
经会同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鉴定,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会同县广坪风电场项目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0.4756公顷(7.134亩),其中,乔木林地0.2214公顷(3.321亩),竹林地0.1068公顷(1.602亩),灌木林地0.1474公顷(2.211亩)。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及与鉴定意见比对,其中0.1005公顷(1.507亩)的乔木林地已由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造林恢复植被,没有造成林地用途改变,其余0.3751公顷(5.626亩)林地已硬化或铺装碎石,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单位授权委托人赵某坡询问笔录1份,证人彭某、曹某明、刘某、邓某国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单位超出审批范围进行工程建设造成林地用途改变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勘验现场照片、示意图各1份。证明当事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林地的现状及位置。
证据三:恢复植被照片1组。证明当事单位主动对部分林地进行恢复植被。
证据四:《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会林调〔2025〕技鉴字第036号)及附件位置图、地类分类表1份。证明当事单位超出审批范围进行工程建设造成林地用途改变的面积、地类及森林类别。
证据五:《关于会同县广坪风电场土建项目林地使用情况的核查申请报告》1份、《要求对广坪风电场建设项目疑似违法占用林地予以调查处理的报告》1份及疑似违法占用林地小班图1组。证明当事单位主动向本机关供述其违法行为,且主动请求林地管理部门进行核查。
证据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湘林地许准﹝2024﹞773号)、《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湘林地许准﹝2024﹞4号)、《关于同意会同县广坪风电场项目(临时用地补征)使用林地的批复》(会林地许﹝2024﹞83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已办理的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证据七:《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会同县广坪风电场和宜章县赤石风电场项目的批复》(湘发改许﹝2023﹞142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变更会同县广坪风电场项目核准内容的批复》(湘发改能源﹝2024﹞927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已经过相关部门备案。
证据八:会同某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湖南三一某某新能源设计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建设方、总承包、专业分包、当事单位的合法经营资格及法人身份。
证据九:会同某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关于成立湖南三一某某新能源设计有限公司会同县广坪风电场项目EPC项目部的通知》、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单位授权委托人及证人的职务和委托资格。
证据十:《会同县广坪92.1MW风电场工程(EPC)总承包合同》部分复印件、《三一新能源会同县广坪风电场土建施工合同》部分复印件、《会同广坪风电场项目道路及平台工程施工协议》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专业分包的合同关系及责任约定。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一、关于当事单位违法行为的定性依据及选择理由:当事单位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超出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许可范围在会同县广坪风电场项目场地修建道路和平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
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当事单位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超出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许可范围在会同县广坪风电场项目场地修建道路和平台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
经会同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鉴定,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会同县广坪风电场项目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0.4756公顷(7.134亩),其中,乔木林地0.2214公顷(3.321亩),竹林地0.1068公顷(1.602亩),灌木林地0.1474公顷(2.211亩)。
因当事单位主动将其中0.1005公顷(1.507亩)的林地恢复植被,没有造成林地用途改变,故该案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为0.3751公顷(5.626亩)。
本案法定情节:
因当事单位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主动向本机关报告其违法行为并请求核查,采取补救措施恢复植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应从轻处罚。
本案酌定情节:
当事单位积极配合查处,认错态度诚恳,主动交代并采取补救措施。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该案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第四条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中一般情形档次“擅自将商品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4亩以上6亩以下的”的从轻处罚标准“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6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标准根据《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第二条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 第三条“参照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低等旱地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3.7万元/亩(55.5元/平方米)。”的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当事单位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超出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许可范围在会同县广坪风电场项目场地修建道路和平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因当事单位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主动向本机关报告其违法行为并请求核查,采取补救措施恢复植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应定从轻处罚。
根据当事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该案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第四条“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中“一般情形档次”从轻处罚标准。经集体讨论,本机关决定责令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2日前将擅自改变用途的0.3751公顷(5.626亩)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2倍的罚款计287753元。[(乔木林地1209m2+竹林地1068m2) ×恢复植被10元/m2 +灌木林地1474m2×恢复植被6元/m2+3751 m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55.5元/m2] ×1.2倍=287753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林业局(印章)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