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1-20 10:41 信息来源:会同县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林林罚决字〔2025〕第016-1号
被处罚人:黄某才,男,汉族,初中文化,出生于1965年×月×日,系会同县金子岩侗族苗族乡小洪江村〕组村民,现住会同县金子岩侗族苗族乡小洪江村×组×号,居民身份证号4330291965××××××××,联系电话1887458××××。
经依法查明:会同县林业局综合执法股接到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怀会检刑行意〔2025〕3号):会同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黄某才盗伐林木案过程中发现,黄某才盗伐林木的行为应当由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将该案移送会同县林业局进行处理。接案后,会同县林业局综合执法股经查阅卷宗和深入调查,查明当事人黄某才于2024年10月21日在未向本村村委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也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到本村小地名“旱田”处砍伐属于本村集体的两株干死的马尾松(黄姓、杨姓村民风水树)情况属实。经会同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鉴定:黄某才在金子岩侗族苗族乡小洪江村“旱田”处砍伐两株马尾松的木材材积为6.585立方米,折合蓄积9.648立方米。经会同县价格事务中心认定:价格认定标的在2024年10月的会同县木材市场零售价格合理水平为人民币陆佰贰拾陆元整(Ұ626元)。
通过查阅移送卷宗及后期调查,查明黄某才在案发后,如实承认错误,退回赃物,认罪认罚,并积极向黄姓、杨姓全体村民道歉(签了请求谅解书),取得了小洪江村委及黄姓、杨姓全体村民的谅解,消除了社会不良影响。黄某才本人患有脑梗塞、高血压、高甘油三酯等病(会同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且家庭经济困难。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询问笔录(当事人黄某才询问笔录三份;见证人刘某杰、黄某和、黄某青、黄某松、刘某胜、杨某发、杨某炳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黄某才在会同县金子岩侗族苗族乡小洪江村小地名“旱田”处盗伐林木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旱田”采伐现场及检尺照片一组;盗伐林木现场示意图一份。证明黄某才在会同县金子岩侗族苗族乡小洪江村小地名“旱田”处盗伐林木的位置、范围及现场状况。
证据三:松原木检尺码单一份;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一份(会林调〔2024〕技鉴字第26号)。证明黄某才盗伐林木的具体数量。
证据四:会同县价格事务中心出据的会价认定函〔2025〕20号《关于盗伐林木的价格认定书》一份。证明黄某才盗伐林木数量所值物价数据。
我局已向黄某才告知了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黄某才没有提出相关权利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一、关于黄某才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黄某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的违法行为。
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黄某才盗伐林木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黄某才在金子岩侗族苗族乡小洪江村“旱田”处砍伐2株干死的马尾松的木材材积为6.585立方米,折合蓄积9.648立方米。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当事人黄某才在案发后,如实承认错误,退回赃物,认罪认罚,并积极向黄姓、杨姓全体村民道歉(签了请求谅解书),取得了小洪江村委及黄姓、杨姓全体村民的谅解,消除了社会不良影响,且黄某才本人患有脑梗塞、高血压、高甘油三酯等病,家庭经济困难。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依据《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第一条盗伐林木案件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该案适用严重情形档次“盗伐立木蓄积4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160 株以上200 株以下”的一般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4倍以上5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黄某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第一条盗伐林木案件的严重情形档次的一般处罚标准的规定,本机关责令黄某才于2026年3月31日前补种盗伐2株林木的4倍树木8株(2株×4倍=8株),并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盗伐林木价值9倍的罚款5634元整(626元×9倍=5634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林业局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