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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会林林罚决字〔2025〕第001-1号)

发布时间:2026-01-20 10:37 信息来源:会同县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林林罚决字〔2025〕第001-1

被处罚人:粟某广,男,出生于1948年×月×日,侗族,小学文化,联系电话:1918674××××,身份证号码:4330291948××××××××,户籍所在地会同县金子岩侗族苗族乡白市溪口村×组,家住会同县金子岩侗族苗族乡白市溪口村×组×号,在家务农。

经依法查明,会同县金子岩侗族苗族乡白市溪口村村民粟某广在两年前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同村村民梁某奇小地名叫“老毛冲”山场的楠竹想进行砍伐,另外和别人合伙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了同村村民粟某志小地名叫“燕塘湾”山场的林木(包括楠竹),两处山场相距不远。202412月份,粟某广为了方便购买的林木楠竹顺利出山,雇请同村村民粟某军使用挖掘机从白市溪口村小地名叫“四锥子”(口音)至“老毛冲”修建了一条运材道,没有办理林地使用手续被村民举报。20251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粟某广的指认下,来到现场踏看,从“四锥子”至“老毛冲的运材道,路宽有约3米,运材道全长约380米,沿路坎上有新鲜的挖痕和新土在路边,还有一些因修路而被挖的楠竹倒伏在路边,除了在“燕塘湾”处发现有砍伐林木后的树蔸和枝丫外(该处林木砍伐另案处理),其他地方没有发现有被挖的树蔸和林木。经调查得知,粟某广是沿着一条原来村民用于农业生产的老路扩修的运材道,在扩修运材道前,粟某广也得到了沿路山主的同意后才修建运材道。经会同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工作人员进行技术鉴定(会林调﹝2025﹞林鉴字第2号):粟某广在金子岩侗族苗族乡白市溪口村小名叫 “老毛冲”等山场扩路涉嫌毁坏林地的面积为586平方米,其中1号小班130平方米,2号小班381平方米,3号小班75平方米;毁坏林地范围内前期地类1号小班和3号小班为竹林地,2号小班为乔木林地;林业生产条件毁损程度综合评定为中度。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粟某广询问笔录一份;证人粟某军、粟某喜、梁某奇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粟某广在“老毛冲”等山场扩修运材道造成毁坏林地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粟某广涉及毁坏林地的事实及占用林地位置和范围。

证据三: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会林调〔2025〕林鉴字第2号)。证明粟某广涉及扩修运材道造成毁坏林地范围和面积。

证据四:梁某奇退耕还林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明粟某广扩修运材道得到了山主的同意。

我局已向粟某广告知了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粟某广没有提出相关权利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一、关于粟某广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粟某广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属毁坏林地违法行为。

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粟某广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涉及因扩修运材道的行为构成了毁坏林地行为,本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项第1目“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其他林地5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该运材道林业生产条件毁损程度为中度,林业生产条件没有丧失,依据《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 号)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执行标准: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1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每平方米 6 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粟某广在“老毛冲”等山场涉及毁坏林地的面积合计586平方米。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粟某广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错态度较好,在案情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

综上,本机关认为粟某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毁坏林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执行标准依据《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 号)的规定,鉴于该运材道林业生产条件毁损程度为中度,林业生产条件没有丧失,粟某广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认错态度较好,在案情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适用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本机关责令粟某广在2025630日前在毁坏林地范围内恢复植被,并拟对粟某广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0.2倍的罚款计1172.00元(586平方米×10/平方米=1172.00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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