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1-20 10:42 信息来源:会同县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林林罚决字〔2025〕第019-1号
被处罚人:李某平,会同县广坪镇吉朗村×组村民,男,汉族,出生于2000年×月×日,现年25岁,大专文化,身份证号码4312252000××××××××,联系电话1987376××××。
事实:会同县林业局综合执法股接到上级交办:根据省局收集的怀化市国家公益林数据库,怀化市审批红线,2021-2024年高清影像等资料,通过影像判读等方式提取疑似靶区图斑1个,共计0.1434公顷,疑似靶区图斑位于会同县广坪镇吉朗村境内,项目为村民建房,图斑分为8个细斑,分别为:1号细斑为已审批建筑房屋,面积0.0130公顷;2号细斑为未审批建筑房屋,面积0.0112公顷;3号细斑为硬化禾场坪,面积0.0094公顷:4号细斑为建房运输材料道路,面积0.0267公顷;5号细斑为屋背护坎,面积0.0098公顷;6号细斑为屋背造林,面积0.0134公顷;7号细斑和8号细无破坏迹象,面积为0.0599公顷。要求对2、3、4、5号细斑进行调查处理,共计面积0.0571公顷。执法人员通过深入调查及现场踏勘,查明疑似靶区图斑位于会同县广坪镇吉朗村一组小地名“鸭仔塖”,为会同县广坪镇吉朗村×组村民李某平2024年8月份修建农村自建房位置。李某平建房位置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是吉朗村一组村民李某,李某多年前将“鸭仔塖”山林与李某平父亲李某成对换山林,所以李某平在此建房。李某平持有会同县广坪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批准用地面积130平方米,农宅字4312251062024052号)。经现场勘验检查:2号细斑未审批建筑房屋为两层砖混结构房屋,未装修;3号细斑为硬化禾场坪(未批);4号细斑是李某平为建房运输建筑材料临时修建的道路(未批),属吉朗村村集体山林范围,该临时道路(泥土路)林业生产条件未遭破坏,李某平在该路已栽种树木复绿;5号细斑为屋背护坎(未批),该房屋为切坡建房,李某平为防止山体滑坡出现险情,将屋背护坎用水泥被覆硬化。李某平超出了批准面积建房占用林地为公益林林地。
在调查期间,李某平态度端正,如实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接我局综合执法股电话,立即从浙江台州赶回会同)。李某平对4号细斑(建房运输建筑材料临时修建的道路)进行了栽树复绿。对于5号细斑(屋背护坎防滑坡硬化),李某平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99号)第八条之规定“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李某平讲述他是按照此规定采取的防滑坡除险措施。
李某平因工作需要,在我局执法人员完成初步调查及现场勘验之后需赶回浙江台州,委托其大伯母闫某香(吉朗村三组村民)全权代表李某平办理该案后续有关事项(见个人授权委托书),李某平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询问笔录(当事人李某平友询问笔录二份;见证人唐某娥、明某调查笔录各一份);国家公益林监测数据、疑似靶区图斑各一份;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一份(农宅字4312251062024052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份(乡字第4312251062024052号)。证明李某平在“鸭仔塖”超批准面积占用公益林林地修建房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鸭仔塖”建房现场照片一组;“鸭仔塖”建房现场示意图一份。证明李某平在“鸭仔塖”超批准面积占用公益林林地修建房屋的位置、范围及现场现状。
证据三:个人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李某平全权委托其大伯母闫某香代表李某平办理该案有关事项。
我局已向李某平告知了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李某平没有提出相关权利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一、关于李某平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李某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乔木林地的植被恢复费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合计为65.5元/平方米的规定,李某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李某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206平方米。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李某平在调查期间,态度端正,如实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4号细斑建房运输建筑材料临时修建的道路林业生产条件未遭破坏并已栽种树木恢复植被。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第四条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的轻微情形档次“擅自将公益林改为非林地,面积 1 亩以下的”的从轻处罚标准“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0.3 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李某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李某平在调查期间,态度端正,如实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4号细斑建房运输建筑材料临时修建的道路林业生产条件未遭破坏并已栽种树木恢复植被,5号细斑(屋背护坎防滑坡硬化)是根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采取的必要除险措施,因此本机关只对2、3号细斑(共计206平方米)进行处罚。依据《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第四条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该案适用轻微情形档次的从轻处罚标准的规定,本机关责令李某平于2025年12月31日前将2、3号细斑(共计206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李某平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0.1 倍的罚款1349.3元整(65.5元/平方米×206平方米×0.1倍=1349.3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林业局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