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1-20 10:38 信息来源:会同县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林林罚决字〔2025〕第002-1号
被处罚人:粟某广,男,汉族,小学文化,出生于194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330291948××××××××,联系电话1918674××××。系会同县金子岩侗族苗族乡白市溪口村村民,现住会同县金子岩侗族苗族乡白市溪口村×组×号。
被处罚人:梁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出生于195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330291954××××××××,联系电话1397459××××。系会同县金子岩侗族苗族乡冲脚羊村村民,现住会同县金子岩侗族苗族乡冲脚羊村×组×号。
依法查明,金子岩侗族苗族乡白市溪口村村民粟某广和同乡冲脚羊村村民梁某合伙,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了白市溪口村村民粟某志小地名叫“燕塘湾”山场的林木(包括楠竹)。2024年12月份,两人在林木采伐许可证申办下来后,雇人将山场里的楠竹和林木进行了砍伐。群众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在粟某广和梁某的指认下,到达采伐现场踏看,采伐现场范围内除了有采伐楠竹的竹蔸外,还有一些采伐过的杂木树伐蔸和杂木树枝丫堆放在现场,伐蔸断面和杂木枝丫新鲜,根据粟某广提供的两份林木采伐许可证上内容来对照,粟某广申办的两份林木采伐许可证上允许采伐的树种只有杉木和马尾松,两人在现场采伐的杂木树和林木采伐许可证上记载的内容不符,涉及超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范围采伐林木。经会同县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会林调〔2025〕技鉴字第01号):粟某广、梁某在“燕塘湾”山场砍伐杂木(普)22株,杂(普)立木蓄积8.0265立方米,折合杂(普)原木材积4.1804立方米。经会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会价认定函〔2025〕7号),根据当时林木市场价格合理水平,标的物合理价格为397.00元。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粟某广询问笔录一份、梁某询问笔录二份;证人粟某军、粟某明、梁某波、唐某云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粟某广、梁某在“燕塘湾”山上滥伐林木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粟某广、梁某滥伐林木的事实及采伐林木位置和范围。
证据三: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会林调〔2025〕技鉴字第01号)及现场伐根检尺立木换算表。证明粟某广、梁某采伐林木的数量。
证据四: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滥伐林木的价格认定书》(会价认定函﹝2025﹞7号)一份,证明粟某广、梁某滥伐林木的价格认定。
证据五:林权证复印件、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证明粟某广、梁某采伐林木的行为属于滥伐林木行为。
我局已向粟某广、梁某告知了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粟某广、梁某没有提出相关权利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一、关于粟某广、梁某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粟某广、梁某在“燕塘湾”超林木采伐许可范围采伐林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属滥伐林木违法行为。
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粟某广、梁某采伐林木构成了滥伐林木行为,本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粟某广、梁某在“燕塘湾”超林木采伐许可范围采伐杂木(普)22株,杂(普)立木蓄积8.0265立方米,折合杂(普)原木材积4.1804立方米。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粟某广、梁某都年已七旬,家庭经济条件都不是很好,购买村民山上的林木楠竹来砍伐出售,也只是想通过自己力所能及的努力来缓解些家庭经济上的压力,事情发生后两人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错态度较好,在案情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之规定:“滥伐立木蓄积7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350株以上750株以下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粟某广、梁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之规定,鉴于粟某广、梁某二人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错态度较好,在案情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粟某广、梁某于2025年6月30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22株的2倍树木计44株树木,并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计1588.00元整(397.00元×4倍)。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林业局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