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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怀环会罚决字〔2026〕2号

发布时间:2026-03-09 11:07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怀环会罚决字〔20262

当事人名称:会同县****碳厂

经营者: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马鞍镇****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排放口配套的采样平台未设置合规上下楼梯,且采样口设置高度不符合《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相关要求,排放口设置不规范。

2.未建立水膜除尘设施运行台账,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如实记录该设施运行状态、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相关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2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怀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怀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1份、《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4张;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7日;提供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的事实。

3.证据名称:《排污许可证》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2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以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的形式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4.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2日;提供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2日对你单位经营者粟****进行现场询问,你单位认可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2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环会行罚告字〔2026〕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基准,并参照《怀化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首违免罚清单》,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政通支行;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