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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12-07 09:13 信息来源: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2021916,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C21431225570803457),会同县芝红优购超市销售的“鸡汁素牛筋”(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2021-07-20)经检验,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Q/YPZP  000IS-2019《调味面制品》 (备案号:431837S-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91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C21431225570803457送达给当事人并对预包装食品经营区域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有被抽检批次(生产日期:2021-07-20)的“鸡汁素牛筋”(调味面制品)。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我局于2021年9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将该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及时送达给会同县芝红优购超市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鸡汁素牛筋”(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2021-07-20)是会同县林城镇李杨商行购进的,生产厂家为湖南省志平食品有限公司共购进2袋共40包,购进价是14.00元/袋,总共购进金额28.00元。然后以1.00元/包对外销售,销售总额40元,获利12元,现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采购食品索取了供货商资质、及时公开发布不合格食品召回通告,由于时间过长,无法召回。

当事人销售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Q/YPZP 000IS-2019 《调味面制品》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相关规定根据处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

3.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10012.00元上缴国库。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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