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08 09:24 信息来源: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批次
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
公 示
一、2021年9月17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C21433225570803376),会同县天兴超市销售的“大百仕”香辣花生(生产日期:2021-06-02)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C21433225570803376)送达给当事人并对预包装食品经营区域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有被抽检批次(生产日期:2021-06-02)的“大百仕”香辣花生。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我局于2021年9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将该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及时送达给会同县天兴超市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大百仕”香辣花生(生产日期:2021-06-02)是2021年7月18日从怀化经济开发区国诚副食商行购进的,生产厂家为广东西琪食品有限公司,共购进10包,购进价是4.00元/包,总共购进金额40.00元。然后以5.00元/包对外销售,销售总额50元,获利10元,现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采购食品索取了供货商资质、检验检测证明及时公开发布不合格食品召回通告,由于时间过长,无法召回。
当事人销售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相关规定,根据处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3.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5010.00元上缴国库。
二、 2021年9月28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C21431225570803929),会同县馋嘴屋食品店销售的麻辣主播”手工飞饼(生产日期:2021-07-08)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Q/YPWM 0001S 2020《调味面制品》(备案号:430171S-2020)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报分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1年9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将该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及时送达给会同县馋嘴屋食品店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麻辣主播”手工飞饼(生产日期:2021-07-08)是从长沙市雨花区继丰食品商行购进的,共购进1包(2.5kg/包),购进价是38元/包。销售价是26元/kg,在2021年9月28日前已经销售完毕,销售总金额65元,获利27元。当事人采购食品索取了供货商资质、检验检测证明及时公开发布不合格食品召回通告,由于时间过长,无法召回。
当事人销售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Q/YPWM 0001S 2020《调味面制品》(备案号:430171S-2020)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相关规定,根据处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3.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5027.00元上缴国库。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