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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5-13 15:15 信息来源:会同县交通运输局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6年1月15日9时30分,会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会同县湘运汽车站周边开展常态化道路巡查,巡查至车站南侧路段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湘N21**U)的宝骏牌小型客车违规停靠,形迹可疑。

执法人员依法上前出示执法证件,开展现场核查。经查,该车由当事人唐某驾驶,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相关资质。当日,唐某在会同县湘运汽车站私自招揽2名乘客,约定将乘客送往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双方商定乘车费用为每人50元,全程共计100元。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唐某提供该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营运证件,其无法提供任何有效合法营运资质证明。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当事人唐某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关于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强制性规定。案件调查期间,唐某主动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积极改正,及时安排乘客转乘合法营运车辆,未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执法全过程中,其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无抗拒执法、隐瞒谎报等行为。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一)违法依据

当事人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 2 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之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初犯、积极改正、无危害后果、配合执法等从轻情节。

(三)处理决定

综上,会同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当事人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

2、从轻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当事人唐某已按期足额缴纳罚款,违法行为已彻底整改。

三、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私人小客车非法营运案件,也是基层交通运输执法中 “打非治违” 的常见类型,具有违法主体普通、违法地点集中、违法情节轻微、整改态度积极的特点,对规范县域客运市场秩序、引导群众合法出行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一)违法行为危害剖析

1、扰乱客运市场秩序:“黑车” 非法营运逃避监管,无需缴纳税费、办理合规手续,运营成本远低于合法营运车辆,极易形成恶性竞争,挤压正规班线客车、出租车生存空间,破坏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环境。

2、严重威胁出行安全:非法营运车辆多为非营运性质,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测、维护保养,车辆安全性能无保障;驾驶人无从业资格,未接受专业安全培训,安全意识薄弱,易引发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此类车辆未投保营运类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伤亡、财产损失难以得到有效赔偿,维权难度极大。

3、损害群众合法权益:非法营运无固定票价、无服务标准,存在随意加价、甩客、宰客等乱象;且未纳入行业监管,乘客遭遇侵权时,无正规渠道投诉维权,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二)从轻处罚合理性说明

本案中,当事人唐某虽实施非法营运违法行为,但具备多项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一是初犯偶犯,无违法前科;二是主动整改,及时消除违法状态,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三是配合执法,全程如实陈述,无对抗、隐瞒行为;四是违法所得极少,仅约定100元车费,尚未实际收取。执法部门秉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依法从轻处罚,既体现了法律刚性,又彰显了执法温度,实现了 “处罚一案、教育一片” 的执法效果。

(三)警示启示

1、对广大驾驶人:道路客运经营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及从业资格证件,方可从事营运活动。切勿心存侥幸,驾驶非营运车辆私自招揽乘客、收取费用,此类 “黑车” 非法营运行为,无论违法金额多少、距离远近,均属于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2、对广大出行群众:出行请自觉选择正规班线客车、巡游出租车、合规网约车等合法营运车辆,坚决抵制 “黑车”。切勿贪图一时便利或低价,乘坐无安全保障、无合规资质的非法营运车辆,避免自身生命财产安全遭受损害。如发现非法营运行为,可及时向交通运输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安全、有序、便捷的出行环境。

3、对执法监管部门:持续加大汽车站、医院、乡镇集市等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巡查频次,精准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同时强化普法宣传,通过典型案例曝光、现场讲解等方式,提升群众守法意识和安全出行意识,从源头遏制非法营运滋生蔓延,切实保障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群众出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