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1 10:17 信息来源: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填报时间:2022年 12月1日
序号 |
被处罚对象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涉及金额(元) |
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 |
1 |
会同邓小丽美容诊所 |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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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
2 |
金竹镇肖家村卫生室 |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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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
3 |
会同县林城镇第三完全小学 |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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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 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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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
4 |
会同县林城镇第三完全小学 |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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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 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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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
5 |
会同县下盘足浴店 |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 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
无 |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
6 |
会同杰民诊所 |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 |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 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
无 |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
7 |
会同康宜诊所 |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 |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 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
无 |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