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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

发布时间:2022-12-01 10:17 信息来源: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填报时间:2022121

序号

被处罚对象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涉及金额(元)

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

1

会同邓小丽美容诊所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

金竹镇肖家村卫生室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3

会同县林城镇第三完全小学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 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4

会同县林城镇第三完全小学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 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5

会同县下盘足浴店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 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6

会同杰民诊所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 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7

会同康宜诊所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 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