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8 11:20 信息来源: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卫医罚〔2024〕1号
被处罚单位:会同县广坪中心卫生院;地址:会同县广坪村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25448464698Y; 法定代表人:丁*年;电话:189*****892
2024年10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会同县广坪中心卫生院涉嫌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经询问当事人、收集证人证言等方式调查取证,报请领导批准后,决定予以立案查处。
现已查明,会同县广坪中心卫生院使用未取得限制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朱登开具了限制级抗菌药物处方。有下列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2024年10月2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书证,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在丁再年院长陪同下进行检查的情况。该证据为本案定性的直接证据。
2.执法人员2024年10月24日对执业医师朱登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2页及其《居民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1页。当事人陈述,朱登医师自己确认在未取得中级职称的情况下为住院患者李灯、杨磊分别开具了左氧氟沙星注射液和注射用头孢呋辛抗菌药物进行治疗。此为对案件定性的辅助证据。
3.会同县广坪中心卫生院提供的住院号2024002872、2024002879的《长期医嘱单》及《住院病案首页》共4页。书证,证明朱登医师为2名患者提供了诊疗服务并使用了一级医疗机构限制级抗菌药物。此为对案件定性的辅助证据。
4、会同县广坪中心卫生院提供的职工花名册。书证。证明朱登医师为该院的工作人员。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签字盖章确认,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为有效证据,足以认定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12日,本局依法向会同县广坪中心卫生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会卫医告〔2024〕1号),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事项。接到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和质证申请。
本局认为:会同县广坪中心卫生院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事实成立。该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处方权。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规定: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开具抗菌药物处方不足 10 张或有1至2名医师的,属于裁量基准中的从轻情形,处罚标准为: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鉴于检查当日本局已经下达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卫生监督意见,现决定对会同县广坪中心卫生院作出警告,并罚款4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