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06 16:06 信息来源:会同县信访局
谢某投诉的食品“辣椒酱”是由当事人卖家自己现场制作,属于食用农产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且共只销售了1单。经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卖家立即对被投诉食用农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卖家不予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