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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认缴出资期限相关事宜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08-01 10:50 信息来源: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司认缴出资期限相关事宜告知书

一、调准剩余认缴出资期限。凡是公司在 2024 年6月30日注册登记时,全体股东剩余认缴出资时间与注册时间超过五年的。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条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以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告知如下事项:

1、有限责任公司请于2024年7月1日—2027年6月30日调整剩余认缴出资期限,并于调整日起5年内实缴到位。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且确保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且确保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新公司法相关规定。“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三、法律责任“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电话:0745-8858042或0745-8824587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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