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1-09 14:38 信息来源:会同县人民政府
HTDR-2025-01005
会政办发〔2025〕12号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同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机关各单位:
《会同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十八届县政府2025年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9日
会同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规范托管机构的经营行为,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托管机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会同县行政区域内开办并依法登记,受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提供非在校时段接送、休息、临时看护等校外托管服务的社会机构。学生家长、亲友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属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范畴。
第三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不得提供过夜住宿服务,不得从事与托管活动无关的其他业务。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提供学生餐饮服务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由市场监管、教育、民政、卫健、消防、公安、住建、发改、人社、商科工信、应急、税务等部门分工负责。每学期组织开展一次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服务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各责任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政府领导下,依法履行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一)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牵头建立共同监管、联动处置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日常监管,同时负责办理营利性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价格行为等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县教育局主要负责督促指导全县中小学校摸排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情况,掌握参加校外托管学生的基本信息,并建立相关台账;加强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有偿教育辅导、学科培训等违规行为的监管;加强托管学生安全宣传教育,提醒学生家长慎重选择规范、安全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并及时将所发现的安全风险通报学生家长及相关职能部门。禁止学校自行设立校外托管机构,禁止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举办校外托管机构或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领取薪酬,禁止学校与校外托管机构违规合作谋利。
(三)县民政局主要负责办理非营利性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并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四)县卫健局主要负责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和生活饮用水进行监督管理。
(五)县消防救援局主要负责将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监督检查范围,指导有关单位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指导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并将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六)县公安局主要负责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提供安全技术防范方面的业务指导与人员培训,并依申请依法核查和提供其从业人员的违法犯罪记录信息,依法协助做好非法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取缔工作。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驾驶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监督管理。
(七)县住建局主要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对在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指导监督;督促城镇燃气供气企业做好入户安全检查及加强对燃气安全督查,指导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工作;将违反物权相关法律法规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及使用功能从事校外托管的行为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八)县发改、人社、商科工信、应急、税务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九)其他未明确事项,由各单位协调处理。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巡查、综合协调和执法工作,并督促指导村(社区)将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协助教育、市场监管、卫健、公安、消防救援、应急、住建等部门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安全监管。
村(社区)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各相关的职能部门处理。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七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八条 开办营利性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到县市场监管局申请登记,县市场监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开办非营利性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到县民政局申请登记。
第九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需变更登记内容的,应依法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事项,还应及时告知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
第四章 场所标准和服务要求
第十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具有与其服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场地和设施,并符合消防、建筑、食品、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在托管机构公共区域内安装视频监控。
第十一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一)消防设计要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消防设计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公共建筑(儿童活动场所)的要求执行。
(二)场所设置要求:严禁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当所在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防火分隔应当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建筑内其他区域分隔。
(三)安全疏散要求:1.每个楼层安全出口应通过设计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疏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8米,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每张桌应至少有一边设置宽度不小于0.5米的通道;2.不得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防盗网或影响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在内部设置易于开启的装置。
(四)消防设施设置要求:1.根据建筑的规模和性质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按照要求配置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2.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五)装修材料要求:不得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和有毒材料进行装修,装修材料必须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并符合《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的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不能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同在一栋建筑内,并确保与危险化学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离,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工业建筑内设置校外托管机构,且同一托管时段内人均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人;
(二)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米,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米。
第五章 从业人员和日常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设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公民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应当无违法犯罪记录,传染性疾病。
第十四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须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职责,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隐患整改、设施维护、宣传教育、疏散演练等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要与学生家长(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退费与争议解决办法,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应合理确定托管收费标准并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不得收取公示之外的任何费用,且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一)根据托管服务协议的约定,保障学生的途中安全;
(二)学生未按时到达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并积极寻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学生休息场所必须安装机械通风设施或换气装置;午休床,必须一人一床,床与床之间间距不小于0.9米,不得设置通铺;男女不混居;洗涤用具、床上用品每人一套,有标识、不混用,并做到每日清洁、定期消毒,做好记录;
(四)学生在托管服务期间,做到全程有工作人员看护监督,防范学生打斗、欺凌等侵害事件发生,防止工作人员侵害、体罚学生,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同时引导学生遵守公共秩序,避免干扰所在区域其他居民正常生活;
(五)出现突发事件时,应立即保护、救助学生,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七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义务:
(一)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符合有关要求,预防传染病;
(二)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并按照托管学生规模和服务标准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保证食品安全卫生,预防食物中毒;
(四)传染病防控义务。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卫生事件时,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并立即向县市场监督局、卫健局、教育局报告,同时通知学生监护人。
(五)其他管理义务。
第十八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必须满足封闭式管理要求,安装监控设备,配备保安或门卫值勤人员和相应的设施设备,有效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被托管学生安全。
第十九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从事学生接送服务,应当严格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提供校车服务的费用,由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与学生监护人遵循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要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主动将托管学生名册及对应的接送人员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资料送达学生监护人、学生就读的学校及所在村或社区。保障学生托管期间接送安全,晚托后确保学生由学生监护人或其指定人员接走。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限内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退还委托协议剩余期限的托管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发生违法行为,由相应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