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0-20 14:29 信息来源:会同县人民政府
HTDR-2025-01004
会政办发〔2025〕10号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同县县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会同县县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0日
会同县县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规范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防止形成新的数据烟囱和数据孤岛,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应用效益,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县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县信息化项目主要是指县本级有关部门及单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使用下列资金进行新建、续建、扩建或改建,支撑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应用支撑、业务应用、网络安全等项目。
(一)县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三)其他县本级财政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按照“谁需要、谁主导、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牵头组织项目的需求调研、设计、方案编制、立项申请、预算采购、建设实施、测评验收、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
开展业务应用。多个部门共同使用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由主要应用部门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由县数据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应统尽统”的原则,计算、存储等基础信息资源必须统一运用市级政务云平台资源,县级单位原则上不再分散运行和建设。
(二)按照“应聚尽聚”的原则,数据资源统一汇聚怀化云计算中心,原则上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与怀化云计算中心交换实现。
(三)按照“应联尽联”的原则,网络资源统一管理整合,自建业务系统应联通接入电子政务网。
第五条 县“数字政府”建设工作专班全面统筹全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提请县人民政府审定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关规划计划,研究协调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等。
县数据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数字会同”建设总体规划,拟定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负责县级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开展项目技术性审查。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和决算评审,督促提高预结算绩效。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审批县级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
县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审核县级信息化项目安全建设内容。
县公安局负责县级信息化项目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审计局负责对县级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县国家保密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县级信息化项目的涉密等级确定和保密管理。
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原则上每年10月底向县数据局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未申报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特殊情况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数据局会同县财政局于每年末编制形成下一年度县级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
第七条 以下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
(一)单独新建或扩建非涉密机房、数据中心、云平台以及公共支撑、数据资源等,新增采购非涉密服务器、存储设备、服务端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的项目;
(二)单独租赁互联网出口线路的项目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的专网租赁项目;
(三)不在市级政务云部署的非涉密新建项目,不迁移到市级政务云的非涉密升级改造项目;
(四)不应用安全可靠的产品和信息化系统;
(五)不符合密码应用或网络安全保密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保密隐患的信息化项目;
(六)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内部系统整合不到位、数据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的项目;
(七)原项目尚未竣工验收的升级改造类信息化项目。
第八条 纳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项目,总投资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在县数据局备案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总投资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需进行立项、财政投资评审等工作,其中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数据局组织信息化项目专家库专家按程序开展初步设计方案审查。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县级信息化项目(涉密项目除外),均应通过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全口径纳入在线平台统一管理。
第十条 已获得国家和省、市等相关部门批复的县级信息化项目可视为具备评审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含投资概算)进行合并,仅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部分扩建、改建(升级改造)的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以及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以及单纯设备购置的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未进行密码应用安全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不得投入运行。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数据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县数据局会同相关单位对项目建设中政务云资源集约应用、数据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等情况进行审查验收,同意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县数据局备案。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整改后应重新开展竣工验收;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工作专班暂缓该单位后续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审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实行绩效管理,县数据局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严格与部门的后续项目建设审批及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相挂钩。
第十六条 对因技术原因确需要淘汰,或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经整改仍不合格需要停用,或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而需要移交、关停运行、报废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资产需经项目产权所有单位集体决策后根据《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湖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4〕37号)规定报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数据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涉密类县级信息化项目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会同县级政府投资类信息化项目建设简要流程图
2.会同县本级政府投资类信息化项目计划申报审批表

附件2
会同县县本级政府投资类信息化项目计划申报审 批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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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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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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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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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基础设施 £数据系统 £业务系统 £服务系统£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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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测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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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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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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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完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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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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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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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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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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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数据局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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