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2-19 00:00 信息来源:会同县人民政府
HTDR-2018-00011
会政发〔2018〕11号
会同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会同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县房屋基本建造价格核定计税标准的公告》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会单位:
根据规范文件制定管理有关规定,原会同县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发布了《会同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县房屋基本建造价格核定计税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1号公告),该公告的制定依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691号令)予以废止。经研究,决定废止《会同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县房屋基本建造价格核定计税标准的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会同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