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2-25 17:10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县税务局
根据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由我局起草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废止《会同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县房屋基本建造价格核定计税标准的公告》的决定已经我局法制股依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县税务局对我局原机构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在依法清理中发现原会同县地方税务局发布了2015年第1号公告,即《会同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县房屋基本建造价格核定计税标准的公告》,该公告在几年来加强房屋建造税收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该公告已与现行税收政策相抵触,必须作出废止决定。
经法制股审核,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住建、财政部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等文件精神”,该公告的制定依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被国务院第69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以及)予以废止,因此特报请会同县人民政府全文废止该公告。特此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县税务局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