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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同县投资项目审批及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制定说明

发布时间:2018-06-25 17:02 信息来源:县发改局

现将《会同县投资项目审批及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规范优化和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制度,既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打通投资项目落地实施“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县域经济活力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县委、县政府先后多次对投资项目审批制度进行改革,开展了以减事项、减环节、减报件、减时间、减收费为主要内容的简化审批活动,精简了审批事项,减少了审批环节,优化了审批流程,提高了审批效率。特别是近两年来,出台了《会同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使我县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不断完善,进一步规范和简化了程序。

但是,现行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审批事项多、环节多、报件多、收费多,审批周期长,审批效率不高;审批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有待提升,重复申报、重复审查、互为前置的问题比较突出;信息化建设比较滞后,信息共享困难,办理审批事项不够便捷;中介服务不成熟,一些项目前期论证和基础准备不够充分,影响项目正常审批和开工建设;审批部门和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管理水平有待提高。这些问题,严重地削减了改革红利,降低了投资效率,需要通过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以解决,因此,很有必要制定出台《办法》。

二、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2、《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3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82号)

4、《中共怀化市委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怀发〔2017〕18号)

5、《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怀政办发〔2017〕21号)

三、制定本《办法》拟解决的问题

本办法共五章五十二条,分为总则、项目决策、概算审核和控制、调整、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附则。《办法》既严格遵循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又充分体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按照效率优先、权责统一的原则,明确了项目决策、概算审批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内容和主要职责,规范了项目审批事项的审批管理责任、审批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以及有关要求等。《办法》的制定,解决了我县长期以来项目审批和概算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进一步减少和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健全了决策科学民主、审批透明合规、实施监督问效的政府投资机制,提高了政府投资的质量和效益。

四、《办法》规定的主要政策措施、办法

1、规定符合四种情况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已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已列入国家、省、市、县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县委、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规定项目开工前审批简化归并为四个环节,即立项审批(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用地及工程规划证审批、施工许可证审批四个环节;规定投资项目简化咨询评估环节。对于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一律不得委托评估,对已评估的事项,不得重复评估。(见《办法》第三条)

2、规定全面推行并联审批制度。县级审批权限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并联审批。(见《办法》第四条)

3、规定并联审批超时默许和缺席默认制度。对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审批的事项,由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指定时间、地点召开联审会议。对缺席部门均视同默认会议审批事项符合要求,同意申请办理。因缺席或超时审批产生的法律责任和一切后果由缺席或超时的部门自行承担。(见《办法》第五条)

4、规定项目审批实行容缺办理机制。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承诺后,采取先受理审查后补办材料的方式进行审批,在规定时限内补全所有材料后,再正式发放有关证照或出具法律文书。(见《办法》第八条)

5、规定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应当编制专项规划,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规定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以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也可以不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规定县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超过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或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报告项目审批单位;规定投资项目决策的其他基本程序(见《办法》第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

6、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应包括建安工程费用(含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费用)、设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代建费、基本预备费等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规定概算调增幅度未超过或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的调整办法;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和控制、调整的其他基本程序(见《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四十二条)

7、规定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办法(见《办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八条)

五、本文件起草、修改过程和听取意见的情况

为履行项目审批及概算监督管理职能,该文件由我局内设机构行政审批股起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参照市、其他县有关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工作先进经验,针对我县在工作中碰到的实际情况,广泛听取部门社会群众意见,收集到了国土、住建等13个部门14条意见,几经易稿后形成此稿,使我县今后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工作具有操作性。

综上所述,《办法》规范的内容符合我县实际,有较强的针对性,基本上符合我县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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