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20 09:52 信息来源:会同县人民政府
关于《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同县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1.为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文件的需要。2021年1月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要求各地推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坚持“疏堵结合”控制新增,总结推广“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经验做法,促进依法履职、加强监管、完善制度。同年12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5号),明确市州本级从2022年7月1日起,县市区从12月31日起,全面实现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2022年8月26日,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怀政办发〔2022〕25号),要求各县市区从2022年12月31日起,所有城镇规划范围内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必须实施“交房即交证”,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实现“交房即交证”常态化。
2.为保障购房人合法利益的需要。房地产办证是人民群众最关切、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长期以来,因开发商违法违规违约、政府监管不到位等原因,许多已售楼盘难以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严重影响购房人切身利益,推动交房即交证改革十分必要。
3.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交房与交证的不同步,给购房人在落户、子女入学、银行贷款等方面造成了一定困扰。为回应社会关切,推动交房即交证,从根本上破解房地产“办证难”问题,构建房地产规范管理长效机制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
二、起草过程
2022年11月,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启动了《会同县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起草工作,经集体研究反复修改,形成初稿后征求了相关职能单位和6家有代表性的房地产企业意见后形成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在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于2022年12月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形成《通知》内容。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主体框架。《实施方案》共四部分,分别从总体要求、工作任务、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工作要求对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提出具体措施,打通堵点和关键环节,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实现“交房即交证”常态化。
(二)改革目标。建立交房与交证联动机制,将现行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动产首次登记(栋证)之前的流程前置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确保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即具备办理首次登记条件;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交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申请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分户证),实现购房人“收房即拿证”。
(三)适用范围。从12月31日起,县城镇规划范围内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必须实施“交房即交证”。同时鼓励已取得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未进行商品房交付的房地产项目,通过申请纳入“交房即交证”范围。
(四)部门职责。成立会同县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领导小组,自然资源、住建、发改、政务服务、税务、财政、人防、市场监管、人民银行、不动产等部门互相配合,协同推进改革。
(五)办理流程。《实施方案》按照商品房建设周期从“交房即交证”服务的建设预售、竣工验收、交房交证等全流程进行精简优化。一是建设预售阶段,严把预售入口关,制定“交房即交证”的标准化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全面实行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大力推行预告登记;二是竣工验收阶段,将不动产权属调查和土地、规划、房产测绘流程前置到联合验收之前,严格实行联合验收,并行开展相关指标和费用的核实核算,简化土地指标核算程序,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告知承诺制;三是交房交证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即可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实行交房与转移登记联动,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
(六)平台共享。打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住房领域信息化“一网通办”平台、与税收征管系统互联互通的不动产登记“一窗办事”网上平台,加快融入市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实现全市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跨省通办”和不动产登记、房地产交易、税收征缴“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只需要按照清单提供一套完整的进窗资料,有审批先后顺序的,先审批的部门要将审批结果发送至下一个部门,实现程序和审批情况可实时查询。
(七)关于施行日期。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于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应当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规定,为不碍于《湖南省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1〕75号)文件的执行,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