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1-10 09:56 信息来源: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
现就《会同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一)上级有关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湘政发〔2021〕7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校外托管机构服务范畴、规范了校外托管机构服务行为、提出了完善校外托管机构管理体系和各项措施。并提出“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市县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出台具体管理办法,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监管责任。”
(二)现实有需求。我县面向中小学生提供用餐、午休、看护、接送等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发展较快。据统计,现有依法登记的营利性托管机构22余家。校外托管机构在帮助中小学生家长解决小孩放学后无人看护问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对校外托管机构缺乏明确的行业标准和监督管理制度,暴露出设置场所不规范、管理不规范、消防硬件缺乏、监控设施简陋、从业者安全意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不强等问题,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因此,将我县校外托管机构完全纳入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的综合监管体系,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已经迫在眉睫。
为推动托管服务政策体系建设,引导我县校外托管行业合法合规经营、健康有序发展,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市场监管局牵头,商请县教育、公安、民政、消防救援、人社、住建、应急、卫健、发改、商科工信、税务等相关部门拟定了《办法》。
二、起草依据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1〕71号)。
2.《怀化市校外托管机构合规经营指南》的通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4.《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5.《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6、《消防法》
三、起草过程
市场监管局对《办法》起草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起草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并于7月底形成初稿。在编制过程中,广泛收集资料、充分调查研究、认真梳理任务,机关相关股室进行了认真审阅和研究,局领导班子成员多次审议文件初稿;先后征求了会同县消防救援局、教育局、住建、公安等11个县直单位的意见。
四、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分七章三十一条,根据司法审核意见,《办法》现已修改为六章二十四条。
(一)厘清各部门职责。明确校外托管机构登记程序,厘清各部门监管职责。校外托管机构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校外托管机构由市场监管、教育、民政、卫健、消防、公安、住建、发改、人社、商科工信、应急、税务等部门分工负责。每学期组织开展一次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服务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各责任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政府领导下,依法履行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各乡镇(村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巡查、综合协调和执法工作,应当建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的协调管理机制。
(二)明确设立条件和应尽义务。对于校外托管机构场所标准、消防安全设施、服务标准、从业人员素质及日常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明确了校外托管机构安全保障等应尽义务。
(三)强化监管执法。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管,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发生违法行为,由相应部门依法查处。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