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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政处罚案件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10-27 15:36 信息来源: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会(电行)罚决〔2025〕2号

被处罚人:唐**   身份证:433029******083215

住址:会同县青朗侗族苗族乡**村*组*0号

法定代表人:无  职务: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电话:177****5768

经本机关查明:当事人在2025年10月10日未经许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砍树,造成成10KV青朗线33-36号杆线路断线,3780户居民用电中断3小时的电力事故。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破坏电力设施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怀化市电力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处以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会同县工商银行(户名:会同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账号:1914******00016640)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会同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