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9-27 15:16 信息来源: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会(电行)罚决〔2025〕1号
被处罚人:杨** 身份证:433029******170412
住址:会同县团河镇**村二组*5号
法定代表人:无 职务: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电话:150****9346
经县公安局查明,你在2022年盗窃电能的行为,经鉴定盗窃电量为12647kWh,窃电电费为7436.44元。县检察院鉴于你系初犯、偶犯,移交我局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盗窃电能的行为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怀化市电力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积极配合电力行政执法且主动改正,处以盗窃电量金额一倍的罚款。
本机关决定:对你盗窃电能12647kWh的行为,处以柒仟肆佰叁拾陆元(7436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会同县工商银行银行(户名:会同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账号:1914******00016640)或我局财务室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或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会同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