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2 10:28 信息来源:会同县人民政府
HTDR-2023-00003
会政发〔2023〕4号
会同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市在会单位:
《会同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会同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2日
会同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时代爱国卫生工作,营造“整洁有序、健康宜居”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会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国家卫生城镇标准(2021年版)》《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怀化市爱国卫生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强化公众卫生意识,预防和控制疾病,减少和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卫生,提高环境质量,倡导健康文明生活习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方针,遵循“政府组织、属地负责,部门牵头、齐抓共管,坚持标准、协调推进,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的工作原则;坚持全面推进改革创新,充分发挥群众运动的优势,着力治理影响群众健康的危害因素,不断改善城乡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会同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爱卫会)。
第七条 县爱卫会是县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明确爱国卫生工作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
第八条 县爱卫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全县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爱国卫生工作。
(四)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五)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县爱卫会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县爱卫会的决议;
(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落实并完成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三)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评比和效果评价;
(四)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
(五)总结交流爱国卫生工作经验;
(六)进行爱国卫生工作宣传,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
(七)执行县爱卫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按国家、省卫生县标准,制定创建卫生县规划,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社会卫生管理和总体卫生水平,按期达到卫生县目标。
第十一条 乡(镇)、村(社区)应当结合本地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安全卫生供水、卫生厕所修建和环境卫生建设。
第三章 管理与规范
第十二条 完善由政府领导、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全面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增强全民卫生意识,提高全民健康素养水平。
(一)县爱卫办及宣传、教育、卫健、文化、科协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宣传健康科普知识;
(二)学校应当按国家和省、市、县规定的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保健常识教育;
(三)车站、商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单位和住宅小区,应当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健康教育宣传;
(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疾病、意外伤害等的防治知识进行宣传,开展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我县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周末卫生日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均应按照网格化责任区组织开展周末卫生清扫活动;
(二)每月大扫除制度: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为大扫除活动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均应积极组织在岗职工参与大扫除活动;
(三)“爱国卫生月”制度:每年四月为“全国爱国卫生月”,全县统一开展除“四害”等爱国卫生活动,并重点解决环境卫生突出问题;
(四)卫生区包干负责制度;
(五)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六)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屠宰场、生物制品、化学制品的生产加工企业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由专业机构或本单位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和污水。建筑工地的宿舍、厨房、厕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 广泛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宣传,积极开展无烟单位创建活动。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禁烟、控烟的有关规定,开展群众性控烟工作,禁止在医院、影剧院、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内、大中型商场、图书馆、会议厅(室)、体育场馆、学校和专供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吸烟。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第十七条 县城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倡导文明养犬,规范城区流浪犬、无主犬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驻会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和卫生标准,健全卫生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家庭和个人应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注重个人卫生,维护公共卫生秩序。
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社会卫生行为规范,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废电池、塑料袋(盒)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禽畜脏器及其他污物;
(四)从高空、建筑物向外掷物、泼水;
(五)损花折木,践踏草坪,将路面树叶、砂石、废纸等扫进市政排水管网设施内;
(六)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七)破坏公共设施,乱写、乱画、乱贴及其他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制度,采取措施消除苍蝇、蚊子、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孳生地,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密度,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应当有病媒生物防制专(兼)职人员;县疾控中心要做好病媒生物密度的监测及病媒生物防制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县爱国卫生工作实行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县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对举报事项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定期研究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县爱卫会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会议、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协调和社会监督等制度,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爱国卫生管理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受理、调查举报事项,做出相应处理并向举报单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